论战后赴日华工归国及遗留问题

论战后赴日华工归国及遗留问题

在二次世界大战日本掠夺中国强制劳工事件中,对赴日华工的强掳与虐待,无疑是最典型的“强制劳动”事件。

关于日本政府、军队与企业在战争中强掳、虐待赴日华工的政策、计划、指令及实施, 以及摧残华工的暴行等,已有不少中日学者及和平人士在深入研究与考证;相关的档案文献及被害人证词也很丰富和充实。但对战后1945年末至1946年初,数万名赴日华工被遣送回国时的情形,却至今少有人涉及和研究。

据调查,战后遣送数万名赴日华工归国是一件由联合国军最高司令部(司令麦克阿瑟)主持,由驻日美军、日本政府与中国国民政府陆军总部三方共同经手的大事。在当年华工归国登陆的主要口岸天津、青岛、上海三市至今尚存有国民政府相关机构接收安置赴日华工的专项档案文献,许多归国劳工证词也提及战后被遣送归国时的情形。本人认为对战后赴日华工归国事件及相关档案文献、劳工证词的系统发掘与研究,同样为搞清日本强掳虐待赴日华工事件及遣留问题所必不可缺,且为其中重要数据及遣留问题的考证提供了珍贵依据。

因此,本文将以战后国民政府接收赴日华工的主要口岸――天津市所存“国民政府天津市回国劳工管理处”的完整档案为主,辅以上海、青岛两市相关档案文献、及劳工证词,对战后美日遣送、国民政府接收赴日华工归国事件及相关遣留问题,作一简要论述与考证。

一、 战后美日遣送、国民政府接收

赴日华工政策及实施经过概要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投降,9月1日美军在日本本土登陆,2日日本在美军密苏里号船上正式签署投降书,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但此时,被掳至日本的数万名中国强制劳工的苦难并未结束。由于日方对中国劳工封锁消息和严加戒备,在日华工直到9月下旬才知道日本战败、中国胜利的消息,纷纷走出事业场,联络组织起来,惩治恶劣的日本监工和汉奸把头,要求日方企业改善劳工待遇,发放工资,赔偿损失等。华工大规模有组织的斗争,引起了日本政府和驻日美军的恐慌,他们认为:“在被强掳的中国人中,包括了相当部分的八路军与中共党员。在他们的领导下,以北海道煤矿地带为中心,在全国的事业场,进行了激烈的中国人起义,其影响开始使日本工人觉悟,有发展为日中人民联合起来进行一场大规模斗争的形势”。在这种情况下,“除速送其归国外,再无可用之良策”。①

于是由驻日联合国军最高司令部与中国陆军总部磋商达成谅解,以中日双方遣返战俘与侨民的形式,将在日华工分批遣送回国,遣送华工的船只同时把在华日俘日侨接回日本。该项遣送华工工作,在日本由驻日美军与日本政府负责实施;在中国由国民政府陆军总部(部长何应钦)主管,驻华日本官兵善后联络部(由原日本中国派遣军司令部改编,部长冈村宁次)与日本驻华使领馆奉命协办。②

美日遣送华工从1945年10月初开始。由于被掳的在日华工90%以上是华北地区劳工,所以美日确定的华工归国主要登陆与接收口岸是中国天津塘沽港。中国陆军总部也主要指令第十一战区(辖河北平津地区)司令部(司令孙连仲)和国民党天津市政府为归国华工主要接收责任人。日方则命原华北方面军驻天津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联络部与日本驻津领事馆负责协办。③

1945年10月6日,天津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联络部长内田银之助奉日本政府之命致函国民政府第十一战区联络官施奎龄,告知:“正在日本劳动的31601名华工的遣返工作已准备就序,第一二批遣返华工将分别乘日轮‘江之岛丸’与‘辰日丸’于10月14日和17日抵达天津塘沽港”,请中方做好接收准备工作:1、请做好日轮进港的疏浚与导航工作;2、请设立归国华工接收管理机构,以便日方协办此事;3、请指定归国华工登陆后的休息场所(也作为日后日俘日侨归国前的集中场所);4、请中方负责华工登陆后的治安警备事项;5、所有有关华工归国后的接待安置费用、资金兑换费用、粮食、衣物及日用品等,由日方筹集,请中方准许从原日本在津银行、企业与仓库中提取。④

鉴于此,天津市政府特令市警察局于10月14日着手筹组,17日正式挂牌成立了“天津市政府回国劳工招待管理处”,由市警察局副局长毛文佐兼处长,下设总务、管理两组,各设组长1人,专任职员8人,警察局兼任职员10人。地址设在天津市西沽北洋大学校(现天津大学)内。该处也同时为接待归国华工的临时住所。⑤

但实际上内田银之助通知的第一二批遣返华工是1945年10月9日和20日从日本新泻和室兰港启航,10月18日和28日先后抵达天津塘沽港的,总人数为3195人。⑥

随着数万名在日华工的陆续返国,如何接待安置他们成了国民党当局的棘手问题。1945年10月27日天津市政府给市警察局的密令中首先转达了陆军总长何应钦的“酉佳情慎龙”密电称:“据报告日轮三艘将载送华工回国万余人(大部分为其俘获之奸匪),应将粮食、住宿及看管办法妥为准备。”以及第十一战区司令孙连仲密电:“饬接收看管”,令市警察局遵照办理。同时还抄发了陆军总部转发的国民政府参军处收日方情报一份,令“参照执行”。日方情报的主要内容是:(一)载止到1945年8月15日,正在日本劳动的31601名华工按25县104个事业场分布的详细服役地点及人数调查统计表;(二)战争期间日本移入华工人数之动态概要;日方称:“自昭和18年起(1943年)移入日本的华工总数计37183人,其中除去从华中移入之1487名外,大部均自华北移入。途中死亡计839名,到达日本后至本年(1945年)8月15日止,其间因疾病死亡者计4957名,现有人数计31601名。”(三)日方遣送华工归国的主要政策与办法:甲、遣送华工之顺序:“(1)为维持(日本)国内治安须使优先归国者;(2)雇佣契约之期限既已满了者;(3)过去曾志愿回国与其他发生事故多次者;(4)雇佣者之缺乏资力者。”乙、对华工携回资金之兑换率定为:“日金一圆合联银券五十元,即连抵金五十一倍。”丙、遣送华工归国“着港地为塘沽或青岛,联银券之支付地为天津或青岛。”丁、归国在日华工“移交于接收华北劳工协会之华方机关。”⑦显然,(一)日方该情报公布的在日华工数字是十分不完全的,仅据目前日方已查实确认的死亡劳工数为6873人⑧,就与该情报中的死亡人数相差近2000人;且从华中被掳至日本的华工有据可查者为2100余人,也与该情报所言相差700余人⑨。因此该数字很不完全,不足为据。(二)该情报转达的遣返在日华工的政策,是经过驻日联合国军最高司令部批准的美日遣返华工的最初政策。

从上述何应钦、孙连仲密电可以看出,作为中方接收主管部门的国民政府陆军总部与第十一战区司令部对这批在日蒙难的归国劳胞的总体印象与安置方针是“不友好”的。认为“大部分为日方俘获之奸匪(即中共战俘),”因此接收安置方针是:既要备好接待他们的“食宿”,又要妥慎谋划好“看管”他们的办法,以不使“为患”。简言之即“饬接收看管。”

遵照这一指令,天津市警察局在接收第一批归国华工的基础上,拟定出对劳工“管理安置”办法三项,于11月6日呈天津市政府核准,即:

(一)为加强对归国劳工管理,除由市警察局派副局长负责“劳工管理处”工作外,请市政府联络十一战区九十四军派驻北洋大学军队担任对华工的警备;并请国民党天津市党部、三民主义青年团派员参加“管理处”工作,负责甄别与校正归国劳工思想。劳工未安置前一律不准离处,安置后应即离处。

(二)拟定华工安置办法三项:

(1)身体强健、知识健全、思想纯正者准拨入军队;(2)身体健全者,可拨归路局充铁路公路复员之工人;(3)其它由市工务局及清洁队吸收一部分小工,以解决安置遣散到津华工之大部。

(三)为减轻天津市接收安置归国劳工之负担及维持治安计,请市府转呈陆军总长指令日本官兵善后联络部长冈村宁次将归国之华中劳胞由青岛和上海登陆,以免到津人数太多,压力过大⑩。

按上述原则,天津市回国劳工管理处接收安置了于1945年10月18日、28日和11月12日抵津的第一、二、三批归国劳工。按美日最初的政策,以1:51的比率为归国劳工兑换带回的日元或付款凭单。在头三批总计5493名华工中(第一批1662人,第二批1533人,第三批2298人)共收到日方给劳工付款凭单2518纸,兑付法币28,615,938元(合伪联币143,079,690元,)约合每张凭单兑付法币1万余元,相当于日金1000元。“管理处”并在三批劳工中挑选壮丁271人编入国民党第94军,95人编入警察局,除1人在船上死亡外,余皆遣散⑾。

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11月12日抵达塘沽的第三批归国劳工中,有在日本大阪船舶荷役股份有限公司、大阪港煤炭运输有限公司、大阪沿岸荷役统制组合劳动的583名劳工,派代表曲原直氏向日方提出赔偿要求,要求除工资外日方给每位被掳华工赔偿4000日元损失费,连日方应付工资人均1000元总额为日金5000元⑿。为此,天津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联络部特急电请示日本政府,日本外务省特于11月14日来电转达了联合国军最高司令部1945年10月23日下达的《有关归国华工携带资金调整的命令》:“(一)华工回国携带金每个人以日金一千元为限,、、、超过一千元以上之款额,由日本政府一律代为保管”;(二)“日元与当地货币之交换比率,日本元与联银券一律保持1比1之兑换率” ;(三)“金钱兑换不在日本办理,、、、华工所带日金现款下船后一律遵照中国政府方面处理之” ⒀。据此,在日蒙难的劳胞归国后第一次大规模正当的赔偿要求被美日蛮横拒绝。不但如此,此后归国劳胞从日本携回资金一律被限制在千元以下,超过者被日本政府扣留,且归国后日元与伪联币的兑换比率也由1:51降为1:1,这在战后伪联币已贬值几十倍的情况下,无异于一堆废纸。所以从第三批归国劳工遣散后,“天津市政府回国劳工管理处”就因“未接到政府关于劳工资金兑换率的指示”停止了对劳工携回日元凭单的兑付(14)。也就是说90%以上的归国华工,实际上没有拿到日方战后所付的少得可怜的所谓“工资”。

在第三批归国劳工遣散后,非但美日对归国华工的遣返政策有重大变化,国民政府陆军部也对归国华工采取了更加严厉的警备和处置政策。1945年12月3日何应钦发给津、青二市军政、行政长官的“戍感仲忻”密电称:对归国华工“如只予收容则警卫困难,日久易滋变乱,如给资遣散则因津沽及青岛等地除市区外即为匪区,无异对匪士兵补充,影响治安甚大。特向本部建议处理办法如次:(一)老弱者给资遣散,其遣散经费,由所在地市政府先行库发,报请行政院具领归库;(二)疾病者由该地市政府送入就近医院治疗,痊愈后按(一)(三)两项处理;(三)健壮者拨补就近部队缺额;(四)查明确系奸匪之干部者拘禁报核” 。⒂就是说,为防止遣散数万名归国劳工为中共八路军提供兵源,陆军总部从1945年12月初起,根本改变了11月初天津市警察局建议的对归国劳工以多渠道安排就业为主的管理方针,强调对多数劳工就近拨补国民党军队缺额,只给少数老弱残疾者发资遣散,有病者在治愈后也按上述两项办理。另对查实的归国华工中的中共八路军干部还要予以拘禁。

据此,津、青、沪三市归国劳工接收管理处均加强了对归国华工的严密警备和管制。1945年12月17日天津市成立了以第十一战区塘沽港口运输司令部为主体,联络盟军、统领市党政军各部代表组成的“战俘劳胞招待委员会” ,以加强“天津市回国劳工管理处”对劳工的警备。该会以港口运输司令为主任,下设总务、组训、招待三组,均由运输司令部成员任组长。总务组由市警察局、国民党市党部、宪兵第十九团一营及盟军(美军)代表组成,统管归国华工登陆时的接收、警备与押运;组训组由第十一战区九十四军政治部、市教育局、三民主义青年团等组成,负责在北洋大学本部对劳工的警备、组训;招待组以市社会局、商会、战地服务团、天主教男女青年会为主,负责对归国劳工的食宿接待与疾病救助等。⒃

此后归国劳工在塘沽下船后,即由国民党军队、宪兵和警察负责警备、看管,并押送他们乘火车到天津北站再步行到北洋大学,以防止中途逃亡。在北洋大学管理处,劳工不仅要登记编册,还要由九十四军和国民党市党部严加警备和管制,接受其组训、甄别,以便强制入伍或秘密拘禁,仅老弱残疾者给资遣散……。

广大在日劳胞从被掳到日本投降已经受了两年多的妻离子散、家被人亡的摧残和折磨,归国后无不思乡心切,且有相当部分人是中共和八路军战俘,几乎没有愿为国民党当炮灰参加打内战的。所以从12月初起,听说国民党要在归国劳工中大征兵,许多劳胞下船后就趁乱逃亡,投亲靠友或乞讨回乡,根本未去“劳工管理处”报到。被押送到“管理处”的劳工,见国民党军队对归国劳胞如临大敌、强行征兵,资遣费也不要了,大批暴动逃亡。所以从1945年10月18日第一批归国劳工在津登陆,到1946年3月11日第十九批由青岛港转来的留日女学生到津,按美军正式通知在日本上船劳胞人数为30850人。除去其中有98名留日学生和华侨外,美军通知登船遣返华工总数应为18批、30752人。但实际到“天津市回国劳工招待管理处”报到登记的只有22832人。其中,除2954人被编入国民党第94军、95人补充天津市警察外,26人因病住院治疗,66人残疾入救济院救济,其余19691人逃亡或遣散(见附表1)⒄。

附表1: 天 津 市 回 国 劳 工 人 数 统 计 表 1946年4月制

月日

批次

美军通知人数

实际报到人数

收编人数

送往医院人数

送救济机关人数

遣散人数

备考

国军

警察

10.18

第一批

1662

1661

159

33

1469

在塘沽死亡1名不在实到数内

10.28

第二批

1533

1533

112

62

1359

11.12

第三批

2298

2298

4

21

2273

11.29

第四批

2631

2631

2

2629

11.30

第五批

2030

2030

740

4

2

1284

12.3

第六批

1302

1303

187

1116

12.5

第七批

2154

2154

109

4

29

2012

12.7

第八批

3146

926

83

2

9

832

12.8

第九批

3380

1177

153

8

5

1011

12.9

第十批

3000

862

150

712

12.12

第十一批

2890

1802

400

1402

12.14

第十二批

2859

2577

393

1

2183

12.16

第十三批

1567

1511

423

1

1087

实到数包括留日学生76名

12.18

第十四批

57

57

37

20

12.26

第十五批

13

13

13

1.8

第十六批

149

149

149

实到数包括华侨3名

1.14

第十七批

24

24

8

16

2..25

第十八批

155

106

106

通知人数系港口司令部通知的

3.11

第十九批

18

18

系由青岛转来回国留日女学生

合计

30850

22832

2954

95

26

66

19691

附记

查美军通知人数,多不确实。且劳工于塘沽下船时,有家在附近地区或不愿入管理处受集中管理而自动离去者甚多,是以实到人数与通知人数未符。――原注

这十八批在津归国的劳胞还带回被害劳工遗骨1561具,除99具在当时登报被家属领取外,其余1462具被葬在天津市西郊杨柳青乡的劳工公墓内,“天津市回国劳工管理处”在1946年3月19奉命结束(18)。

与此同时,青岛市按陆军部指令,也于1945年12月初成立了“青岛市归国侨民招待所”,12月5日接收了由“辰日丸”运抵青岛的第一批返国劳工1956人,其中战俘劳工1279人,普通劳工676人,另有一名不详⒆;1946年1月末2月初又接收了由美军登陆艇运来的归国劳工29人、伪满留日学生19人(计1月29日运抵青岛劳工24人,1月30日运抵青岛留日学生19人,2月9日运抵青岛劳工5人)。在运抵青岛的二批1985名劳工中,据该“招待所”报称:“除死亡10名,在当地掩埋,残废34名,送救济总署收养外,余均资遣或转业”。⒇劳工于1946年2月17日遣散完毕,该“招待所”于1946年3月末结束撤销。

上海市接收安置归国华工的工作,迁延时间长、头绪多且乱:1945年12月1日当日轮“明优丸”载着第一批华中赴日劳工1276人在上海港登陆时,“上海市归国劳工接管委员会”尚未组成,而1946年7月该“接管委员会”撤销移交后,到1947年11月28日尚有库页岛归国的侨民与劳工167人(其中6人由日本归国)由美舰运抵上海,直至1948年8月在原“接管委员会”的收容所(原上海市宁国路41号圣心医院内),尚有未安置归国华工385人(大部分为日本归国华工,有少数为被日掳去南洋归国华工)。(21)据“上海市归国劳工接管委员会”1946年7月26日结束前的工作报告称,该委员会是1946年1月16日在“淞沪警备司令部”挂牌成立,由淞沪警备司令任主任委员,统领市政府警察、社会各局、第三方面军及其港口司令部、市党部、市善后救济分署、市保卫团等各方代表,共15名委员组成。该会自成立后,一直为寻找能接待收容上千人的归国劳工收容所犯难,几易所址,最终定在宁国路41号原圣心医院现址。于1946年1月开始接收归国劳工,但因驻沪国民党军队强占该处房屋,至使该会收容安置归国劳工工作大受影响,到1946年7月末该会结束,总共接收安置归国劳工243人,绝大部分归国劳工是委托市善后救济分署收容安置的。又由于经费接济不上,所以该会接收的243名劳工中,除81人未安置仍驻原收容所外,其余162人90%以上是自动离会,只有10余人是该会给资遣散(22)。所以上海市接收归国华工的数字,是由上海市社会局依据第三方面军港口司令部提供的数字汇总的,社会局1946年5月28日报告称:截止五月末,上海港先后接收日本归国华工10批、共计1749人(该数字汇总时有误,应为1758人,内包括马尼拉归国华工214人――本文注,),详见下表:

第一批

明优丸

1945年12月1日到

1276人

第二批

云仙丸

1946年1月11日到

7人

第三批

江岛丸

1946年1月20日到

1人

第四批

莲丸

1946年1月23日到

2人

第五批

自由轮(美舰)

1946年1月23日到

214人(系马尼拉归国)

第六批

日本丸

1946年1月26日到

6人

第七批

自由轮(美舰)

1946年1月29日到

12人

第八批

日本丸

1946年3月16日到

62人

第九批

海王丸

1946年3月16日到

63人

第十批

自由轮(美舰)

1946年5月17日到

115人

合计

1758人

该报告还称,以上九批由日归国华工1544人中,主要由日本港运业会(指“东日本造船公司”)骗募的华工生还者365人,死亡及残废40人;由“日华劳务协会”招募华工生还者939人,死亡及残废者561人。(23)

此外由上海市社会局于1947年11月28日接收安置的库页岛和日本归国侨胞167人中劳工及家属也有20余人。(24)

因此上海港战后接收由日归国劳工已知者1560余人(包括家属9人)。

二、论赴日华工的战后遣留问题

美日遣送与国民政府接收在日华工工作到1946年下半年虽已基本结束,却给后人留下一些重要的亟待澄清和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两方面,本文以国民政府接收归国华工档案及相关劳工证词,对其作进一步澄清和论证。

(一)关于被掳至日本的华工人数等数字的进一步澄清和论证

1、对日方提出的被掳至日本的华工人数的质疑与论证

关于战争期间日本共强掳了多少赴日华工?这个问题据日本友好团体“中国人殉难者名簿共同作成实行委员会”调查确认,按日方企业与在华劳工供出机关签署的“契约”,被掳赴日华工从其所羁押收容的“劳工收容所”“训练所”和“集中营”供出时,至少为41762人(25)。如果该数字后面确有“契约”为据,当然是迄今为止,日本在战争中强掳赴日华工最完整和确实的数字。我们应对“中国人殉难者名簿共同作成实行委员会”的日本朋友和在日爱国华侨为此付出的艰辛表示感谢和敬意。

但现在中日双方在劳工诉讼案和历史研究中通常被引用的并不是上述日本强掳赴日华工数,而是从中国沿海各港口实际登上日本轮被运往日本的华工数,又称“被掳至日本的华工数”。上述“中国人殉难者名薄共同作成实行委员会”认为,被掳赴日华工,从各“收容所”“训练所”“集中营”供出,到中国沿海各港口登日本轮之间减员2823人,因此“被掳至日本的华工总数”为38939人。而日本外务省1946年6月为应对联合国东京审判而作的《华人劳务者就劳事情调查报告书》(以下简称《外务省报告书》)则认为“被掳至日本的华工总数”为38935人。(26)这两个数字是怎样统计出来的?它们能概括“被掳至日本的华工”总数吗?

我们知道上述“中国人殉难者名薄作成委员会”的38939人的数字,是在《外务省报告书》确认的数字的基础上调查核实的结果,仅比该数字多出4人。而《外务省报告书》统计的数字,则是以日本本土使用过华工的35个企业、135个事业场的报告书为基础汇总而成。它依据的是135个事业场从日本船接收华工的记录。这些记录显示:从1943年4月16日至1945年5月29日,被掳华工从中国大连、连云港、塘沽、青岛、上海和吴淞等6个港口,乘日本船,分169批次,先后运抵日本135个事业场,总人数为38935人(27)。如此看来,这个数字有来历有去向,似乎确实可靠,无懈可击。

但深入研究即可发现,上述的批次和人数,只是135个事业场接收华工的批次和人数,而非被掳华工从中国港口实际登船出发的批次和人数。华工从中国港口登船批次和人数与135个事业场接收数之间有很大差距和漏洞。例如,伪上海市社会局1944年11月27日依据日本使馆驻沪办事处提供的数据记载,由“日华劳务协会”骗募的华中赴日劳工,第一批于1944年8月26日在上海港乘日轮“仁洋丸”号运往日本北海道室兰港,登船时总人数为630人。而在上述事业场接收记录中,则仅有北海道室兰港运输会社第二华工管理所、日铁轮西港运公司室兰第三华工管理所和三菱矿业福冈胜田矿业所三个单位接收“仁洋丸”运抵华工554人,前后相差76人(28)。类似的情况还很多。因此,我们认为,135个事业场接收华工数,并不能概括被掳华工登日轮被运往日本的总人数;38935人或38939人,并不是被掳至日本的华工总人数。

那么,被掳华工从中国港口登船出发到135个事业场接收间的差距和漏洞在何处呢?我们据接收华工档案和劳工证词发现,主要是日本外务省在作《华人劳务者就劳事情调查报告书》时,漏报了使用华工的日本企业和事业场。例如,曾为国民党军第十五军六十四师192团防毒排长的战俘劳工魏书方和河北丰南县大佟庄被掳赴日华工佟久的证词均证明,1944年夏秋间,日本曾把中国战俘劳工和平民与其他赴日华工同船运往日本北海道后,又转运至北部的库页岛日本三星煤矿服苦役,人数大约有200余人,经一年多的折磨死亡70余人。战后1945末和1946年初又被美军解放运回北海道,与那里的中国劳工汇合一起遣送回天津塘沽港。(29)1948年1月上海市社会局档案也记载,1947年11月28日,上海港曾接收被美军登陆艇从库页岛送回的161名难侨,其中有劳工、战俘劳工及家属20余人。另据山东寿光县王望乡卜家村劳工刘洪武证词,1945年3月间日方曾把刘洪武及同乡在内的数百名山东劳工,从青岛运往日本的琉球岛“东亚寮”,掘沟挖河服苦役。到1945年战争结束时,“东亚寮住的五、六百华工,(被折磨致死)仅剩200人了”。(30)如果这两处日本本土的企业和事业场战争期间征用华人战俘和劳工的事实被进一步核实。则被掳至日本的华工总数就应增加700余人,上升到39600余人了。

2、对战后日本遣返华工人数的质疑与论证

日本《外务省报告书》称,日本于战后遣返在日华工30737人,战争结束前(1944~1945年)遣返在日华工1180人,总计遣返华工31917人。加在日死亡华工6830人,及1946年6月止仍留日本的华工188人(有下落者100人,下落不明失踪者88人),总数恰为38935人。(31)

虽然这样统计前后衔接,可以自圆其说,但因《外务省报告书》在统计被掳至日本的华工总数时有重大遗漏和误差,其战后遣返华工数也必然会有遗漏和误差。

如前所述,《外务省报告书》的调查统计都是基于日本国内35个企业135个事业场的报告书作成,其战后遣返华工数,自然也是依据上述135个事业场的遣返华工数汇总而成。那么,在135个事业场之外,同样在战后1945年末或1946年初,从原日本库页岛三星煤矿和日本琉球岛“东亚寮”坐美国兵舰遣返并在天津塘沽港登陆的330余名中国战俘和劳工(32),显然未被统计在内。

正因此,日本《外务省报告书》提供的战后遣返华工的记录和数字,与中方国民政府在天津、青岛、上海三个港口实际接收华工的记录和数字必然会有出入和差距。

《外务省报告书》称,从1945年10月9日第一批遣返华工的日轮从日本启航,到当年12月7日(一说为12月12日)最后一批集体遣返华工的轮船离开日港,日本战后共集体遣返华工23批30610人;此后至1946年1月末,美国登陆艇(LST)又单人遣返华工127人,两项总计30737人。(33)

但中方国民政府接收华工档案却记载,仅天津塘沽一地,从1945年10月18日至1946年2月25日,即接收从日本归国华工18批,据美军通知在日本登船遣返数为30850人,除去其中第十三、十六和十八批夹带华侨与留日学生98人,美军通知从日本遣返华工实有30752人,比《外务省报告书》汇总的战后日本遣返华工总数还多15人。(34)

虽因1945年12月初,何应钦“戌感仲忻”秘电在归国华工中传开后,大批华工为躲征兵在塘沽下船后即乘乱逃亡,使实际到天津市内北洋大学“归国劳工招待管理处”报到的仅有22832人,为美军通知遣返数的73.9%(35),无法验证上述遣返数字的确实性。但本人同意吉林大学陈景彦教授的判断,这个遣返华工数不是美军统计的,而是日方负责遣返华工的工作人员在日本港口统计的,只是由美军向中方通报而已,有一定可靠性。

从“天津市回国劳工招待管理处”作的前述“天津市回国劳工人数统计表”看:1945年10月18日至12月5日第一至七批华工归国时,中方在天津接收华工数与美方通知遣返数完全吻合,不差1人。同年12月18日,国民党第十一战区塘沽港口司令部接管并加强了在塘沽港对归国华工的警备、监管与押运后,第十四批至十七批华工归国时,中方在津接收数与美军通知遣返数,又完全吻合,不差1人,均说明上述美军通知遣返华工数字的可靠性。

至于中间的六批――即1945年12月7日至16日,第八至十三批华工归国时,中方在津接收数与美军通知遣返数相差近8000人之巨,经调查研究,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1)如前所述,1945年12月7日至16日间,正是何应钦关于将归国华工之大部强制征兵的“戌感仲忻”电已在华工中传开,而塘沽港尚未对归国华工之监管、警备采取更有效措施之前,故该六批归国华工在塘沽下船后,即大部分投亲靠友,乘乱逃亡,未乘火车去市内北洋大学“劳工招待管理处”报到,这是使中方在津接收华工数大少于美军通知遣返数的主要原因。(2)该六批华工归国,正值美日遣返华工的高峰期间。此前,因日本港口内的水雷尚未排尽,美日遣返运送华工主要是以日轮为主,每艘日轮月均运送华工两趟,日中双方统计和接收均比较单纯和清楚。但1945年11月末起,为加快遣返速度,美军特派三艘登陆艇(LST)参予运送华工。这使每批华工从日本港启程归国数,到中方在各港接收数均大为增加。常常出现同一批华工在日本同一港口同时乘几艘日轮或美舰归国的现象。美日在日本港统计遣返华工人数时,常将其作为同一批遣返华工来统计和通报,而中方接收时,却增加了统计的复杂性。例如,1945年11月末从日本博多港遣返的华工,就同时乘“江之岛丸”和“辰日丸”两艘日轮,被分别运往塘沽和青岛两港接收。但美军向中方塘沽港通报时,却称第八批遣返华工3146人,而实际1945年12月7日第八批抵达天津塘沽港的只有“江之岛丸”1000余人。若把同年12月5日抵达青岛港的“辰日丸”遣返的华工1956人计算在内,就比较合理了。再如,1945年2月25日第十八批华工归国时,美军通知从日本遣返数为155人,而实际乘美舰抵达塘沽的仅106人,另有49人,则同时乘美舰于1946年1月末从日本港出发1月末2月初抵达青岛,被“青岛市回国侨民招待所”接收(36)。

正因此,陈景彦教授认为,美军通知中方塘沽港接收的这十八批日本遣返华工30752人的数字,应包括在此期间(即1945年10月18日~1946年2月25日)在青岛、上海两港登陆并被中方接收的由日归国华工3289人(37)。本人认为,此推断虽尚待详查美日遣返华工的行船记录做进一步核实,但仍不失为有理的推断。

即便如此,按日本《外务省报告书》的说法,美日战后遣返华工工作,到1946年1月末美军单人遣送华工的最后一批舰艇从日本港启航止,即全部结束。中方接收华工工作,相应也应在同年2月,上述三港接到美舰送回的最后一批华工后即结束。但事实是,天津塘沽港和青岛港的华工接收工作到2月底基本结束。3月份上述两地归国华工招待管理处所先后撤销。而上海港,如前所述,却在同年3月、5月甚至1947年11月仍接收了日本归国的四批共250余名华工(即1946年3月16日接日本轮载华工两批125人,同年5月17日接美舰运来华工一批115人,1947年11月28日接美舰运回库页岛和日本归国华侨华工167人其中有华工及家20余人(38)。当然,1947年11月归国的华工中可能有被《外务省报告书》原统计在滞留日本的188名华工中的人,在伤病治愈或法庭作证后返国,故为避免重复计算,可少计或忽略不计。但1946年3月与5月在上海登陆归国的三批240名在日华工,显然既不属于《外务省报告书》统计的在日滞留人员,也没有被外务省报告书汇总在遣返的30737名华工之内。

战后中方接收日本归国华工数比日本外务省通报的遣返华工数多出240余人,恰证明,日本政府战后在统计被掳至日本的华工总人数及战后遣返人数时均存在重大遗漏和误差,亟待纠正。

3、对赴日华工死亡人数的质疑与论证

研究战后赴日华工归国时的档案与证词,我们对日方提出的赴日华工死亡人数也有质疑,并论证如下:

日本《外务省报告书》称,赴日华工死亡人数为6830人。其中1943年至1945年5月在登船运往日本各企业事业场的船中与途中死亡812人,在日本事业场就劳期间死亡5999人,在1945年10月9日~1946年2月战后遣返华工期间死亡19人。(39)

日本友好团体《中国人殉难者名簿共同作成实行委员会》在此基础上核实认为,赴日华工死亡人数应为6873,比外务省报告多出43人。其中,在华工登船运往日本各事业场的船中和途中死亡814人,较外务省报告增加2人;华工在日本各事业场就劳期间死亡6010人,比外务省报告增加11人;战后遣返华工期间死亡25人,比外务省报告增加在遣返船中死亡的6人;另增加了被掳华工从其羁押的各劳工收容所、训练所、集中营供出到登船赴日前,已查实的死亡人数24人。(40)

尽管后一个数字比前一个数字前进了一步,但我们仍认为,这两个赴日华工死亡人数,也基本是以日本上述135个事业场的报告书作成,因此也有重大遗漏和误差。

首先,无论是《外务省报告书》还是《中国人殉难者名簿作成委员会》,其统计华工在日本就劳期间死亡人数时,肯定仅统计了在上述135个事业场就劳期间的华工死亡人数。那么,同样在1944~1945年期间,在当时还属于日本的库页岛三星煤矿和日本琉球岛“东亚寮”就劳死亡的370余名华工,显然均被日方统计者遗漏了。

其次,日方确认的这两个华工死亡人数均提到战后1945年10月9日至1946年2月遣返华工期间,滞留日本或遣返船中死亡华工数,前者称有19人,后者确认为25人。但这两个数字显然均末提及美日遣返华工期间,在日本港内触雷死亡的华工数。据山东枣庄薜城区小刘庄在日本北海道福冈香月町大石煤矿当劳工的徐月明证词陈述:“1945年10月11日,(在当地)第一批回国的劳工,乘`老松号’大船启航,还没驶出门司湾港口,碰响了水雷,大船被炸沉,200多个中国劳工(日本三菱公司、上岫、下岫铁矿和大浦煤矿劳工――原注)全部遇难。其中我们峄县北常的老乡褚××阎××等,也遇难死去,我们十分难过和忿恨……”(41)在战后遣返华工时,有着众多目击证人的如此大的沉船事故,以及当事人如此具体、清晰的陈述和证言,作为日本政府机构的外务省是不难调查核实的吧?为何在统计战后遣返中华工死亡人数时,漏掉如此重大的死亡事故和死亡人数,是工作的疏忽,还是有意逃避和缩小罪责?不能不令人再次质疑日本外务省在调查华工事件时的诚意。

第三,“中国人殉难者名簿共同作成实行委员会”首次统计了被掳赴日华工在登船赴日前的死亡人数。认为,被掳华工从羁押的劳工收容所、训练所、集中营,被“契约”确定为“赴日华工”并被实际供出,到押运至中国各港口登船赴日前减员2832人,其中确有证据死亡者24人,逃亡者108人,其余减少的2700余人至少有一半人死亡,也应算在赴日华工死亡数字内(42)。

我们认为,尽管该团体提供的华工登船前的减员人数,会因“被掳至日本的华工”数字的扩大而有所减少;且其查实的减员中死亡人数只有24人,与实际数字差距还大。但该团体彻底查清强掳赴日华工事件,致力于日中两国人民友好的真实诚意,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对此深表敬意和感谢。

从我们掌握的档案与劳工证词看,被掳赴日华工在登船赴日前减员的主要原因,是被日本劳务机关在羁押期间虐待、摧残致死。赴日华工从各集中营被供出,在押往港口途中,大多乘坐全封闭的闷罐火车,日军看管很严,且因时间短,逃亡和死亡的几率相对较小。劳工的死亡大多在港口等待配船羁押期间。从《外务省报告书》提供的数据看,90%的赴日劳工是由天津塘沽港和青岛港登船赴日的。据日本在该两港口设立的劳工收容所、训练所的档案与调查报告证实,赴日华工在该两港口滞留期间,大的暴动逃亡事件有7次,实际逃出者470余人,仅占减员总数20%左右;其余80%,即2000余人都是被劳工收容所、训练所的日本华北劳工协会成员虐待致死。该两所日人为防止华工暴动逃亡,采取了使华工饥饿干渴的虐待措施,使许多华工在羁押期间因饥渴而死亡,或食用日方配给的变质食物,饮用脏水患霍乱和腹泻症死亡。据伪青岛市社会局档案证实,1945年3~4月间,青岛市劳工训练所羁押的1200余名赴日华工,因食用变质食物与严重缺水,而患腹泻症的劳工即达700余人占总数60%,其中死亡360余人,占总数30%。塘沽劳工收容所逃出的受害劳工与伪职员均证实,该所因饥渴、流行腹泻症而死亡的劳工,每天都有10余人,设立一年半的时间内,该所死亡劳工应不下上千人(43)。

本文上述论证若进一步被核实,则赴日华工在日本期间死亡人数应增加570余人,上升到7400余人。若加上登船赴日前在港口羁押期间被虐待死亡减员者,则赴日华工死亡人数应达9000余人。

(二)论赴日华工的“工资”、“遣散费” 与赔偿问题

关于被掳赴日华工的“工资”与赔偿,是战后日本遣返华工工作的最大遣留问题,也是当前我国受害劳工幸存者及亲属向日本政府与企业提起诉讼的主要内容。

那么当年日本政府与企业强掳赴日华工时,在他们的文件及与华工供出机关签署的“契约”上,有否规定要支付华工工资,怎样支付,和实际支付情况如何呢?

1942年11月日本内阁决定向本土移入华工时,就规定要支付华工一定的工资。1943年2月日本内阁组织官商联合视察团赴华北考察后制定了当年试验性移入华工的“要领”,规定华工在日本工资包括餐费在内日均2元,一年后回国时付给持归金150日元(44)。1944年和1945年初日本华北劳工协会在天津和青岛两市的招工广告和文件又规定华工在日就劳期间日均工资5元,两年劳动期满后,将支付持归金不少于1500日元(45)。在华中,1943年夏秋“东日本造船公司”经日本驻华使馆批准在上海公开登报招考两批432名木工、造船工,“契约”规定:木工月薪中储券1200-1600元(以月均中储券1400元计,按100:18的汇率兑换伪联币,折伪联币252元,月均工作日24天,则合日薪10.5元伪联币,即10.5日元),造船工月薪中储券1600-1800元(以月均中储券1700元计,折伪联币306元,合日薪12.8元伪联币,即12.8日元) (46)。1944年夏秋,日本“日华劳务协会”经日本使馆批准在宁沪杭皖地区强募华工1500余名,在“契约”所注劳动条件上,也规定日工资为中储券100~150元,折伪联币18~27元(即18~27日元) (47) 。但占被掳赴日华工近一半的、由日本中国派遣军各战俘集中营供出的八路军或国民党军战俘劳工,恐怕就没有所谓“工资”规定或承诺。

尽管上述文件和契约中,日本政府和企业规定,支付华工的工资有一半应在日本就劳期间付给劳工本人,以满足劳工消费需求和向家乡汇款。但事实上,因日本企业主均“从监督官厅接到这样的指示:对于华人劳务者支付现金,就会有逃亡和赌博的行为发生,作为防止其一种方法,不使其持有现金” (48),这就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战争期间,作为日本政府和企业共同执行的一项防止华工逃亡的重要政策,就是对所有华工在日本劳动期间均不支付任何工资。

正因此,战争结束后,要求日本政府和企业补发承诺的“工资”并进行赔偿,就成为在日华工回国前斗争的重要内容:1945年10月12日,上述被日本“日华劳务协会”骗募到北海道室兰港运公司强制劳动的300余名华中劳工,集体到总社与资方交涉,要求日本业主兑现当年“契约”约定的工资(日薪20余日元),支付每位华工应得的4000日元持归金。这本是合理的正当要求,却遭到日本业主的拒绝,华工将日本业主扣为人质 ,逼其兑现,日方与美军勾结出动了500余名警察包围、殴打、驱散华工,称:“没有得到美军司令部许可,向企业主强行索要巨额工资是违反美军司令部的指令的”,就这样直到当年11月末该批华工全部回国,工资也分文未付(49)。再如,被“东日本造船公司”骗募到日本北海道秋田县船川港强制劳动的300余名华中木工和船工,在得知日本战败后,也于同年10月初,发动了武力暴动,袭击了欺骗和欺压他们的日本港运业会秋田华工管理所和船川警察署,要求兑付招募时承诺的工资,也被美日军警镇压下去,大部分华工被拘押看管,其中88名骨干还被拘押在秋田县监狱,直到该批华工归国,要求的工资也同样未付(50)。类似情况还很多,日方均以美军上述指令为由,加以拒绝和镇压。所以,直至战后回国,许多赴日华工仍未拿到日方承诺的任何“工资。”

当然在华工斗争的巨大压力下,有些日本企业和事业场战后也给华工支付了少量“工资”,特别在1945年10月23日盟军最高司令部下达“关于归国华工携带资金调整令”后,一些日本企业和事业场,一般支付给华工不超过1000日元的“工资”。

我们从战后国民政府接收由日归国华工的主要港口“塘沽”和“青岛”两港为归国华工兑换日元的记录,可大致推算出战后日本企业支付华工“工资”范围,和平均支付额度。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盟军最高司令部规定华工带回的资金须在归国的口岸兑换成华方货币,所以日方支付的“工资”多为日元支付凭单,只有少量日元现金。据“天津市回国劳工招待管理处”报告,该港接收的十八批华工中,他们只给第一至三批回国华工兑换了日元支付凭单和现金。该三批归国华工总数5493人。带回日元支付凭单2518纸,不足总数46%。管理处按1:51的比率,将日元兑换伪联币,共兑付伪联币143,079,690元,折法币28,615,938元(时价法币兑伪联币为1:5),合每张日元支付凭单兑付法币1万余元,即日元1000元(51)。青岛市归国侨民招待所称,共接收归国华工两批1985人,带回日元支付凭单897纸,连同现金共合日元997,637元。带回日元支付凭单和现金的劳工,占总数也不足46%,每张支付凭单和每位带回现金的劳工,平均携回资金也在1000日元左右。该招待所按1:10的比率将日元兑换伪联币,平均每张付款凭单兑付伪币1万余元,折法币2000元(52)。

由此我们推断,战后在华工大规模斗争的压力下,日本企业曾主要以付款凭单形式,支付给40%左右的华工、平均额度在1000日元左右的“工资”。那么,日方原承诺的“工资”是何水准,1000日元在1945年末和1946年初是何价值,可否抵日方原承诺的“工资”?

据日本《外务省报告书》特别收录的日本内阁1945年2月次官会议决议《关于昭和19年度(1944年)华人劳务者给予规定要纲》规定,从1944年4月起,华工赴日就劳工资为,日均5日元(53)。倘以此为标准,按赴日华工平均在日本就劳—年、300个工作日计算,华工人均应得年薪为1500日元。扣除1/3的伙食费等费用,人均应支付持归金1000日元。本人认为,这就是日本政府和企业在战争结束前最后确定的华工在日就劳的“工资”标准,也是战后一些日本企业在华工归国时支付少量“工资”的计算标准。

那么日均5元的工资(合伪联币也是5元),在华工大批被掳赴日的1944~1945年是什么水准呢?以华北劳务市场为例,据日本华北劳工协会1944年上半年统计,1943年末华北劳务市场的日均工资即为6~7元伪联币(亦即6~7日元)。1944年末华北物价、人均生活费指数、及相应劳工工资均较1943年上涨5倍左右;1945年又较1944年上涨了11倍(54)。因此,在战争结束前,经济崩溃,物价几十倍暴涨、货币疯狂贬值,劳务市场工资也上涨数十倍的情况下,日均5日元工资,绝非当时劳务市场的正常价格,实际只是被日本政府剥夺了人身自由的奴隶劳工最低限度的“卖身费”。

战后日本企业以此为标准计算和支付给华工的平均1000日元左右的“工资”,若按美日最初规定的1:51的比率在华工回国后兑付伪联币和法币,按1945年物价和生活费指数较1943年平均上涨50余倍的实际情况,尚免强可抵日方原定“工资”。1000日元平均兑付法币1万元,在1945年末和1946年初的华北,可买米70斤或小麦60斤(55),够劳工一月口粮,尚可小补家用。若按美日1945年10月23日《关于归国华工携带资金调整令》的指令1:1兑付伪联币和法币,则1000日元的支付凭单在华工归国后便成了一张废纸。若按“青岛市回国侨民招待所”的1:10的比率兑付伪联币和法币,1000日元仅能兑付法币2000元,在当时的华北仅能买米或小麦10余斤,就只够华工返乡途中的“餐费”了。

但可悲的是,如前所述,在战后日本遣返的3万余名华工中,真正按1:51比率兑付并拿到“工资”的华工,仅有天津塘沽港的2518人,占归国华工总数8%。就是说,90%以上的赴日华工,即使在战后也并未实际拿到日本政府和企业支付的任何“工资”。

那么,战后日本企业已开出支付凭单、理应支付的华工“工资”流向了何处呢?据“天津市回国劳工招待管理处”报告称,该处收到由日方转来用以安置、接待和兑付华工工资的款项,到该处工作结束时尚余3000余万元法币,均“上缴市库,以资结束”。另于1946年初收中央财政部以急三字第27号令下拨的日方发来用以兑付回国劳工及战俘工资、遣散费的费用计法币5000万元,因华工已遣散完华,未经动支,存中央银行库内,亦“原封上缴”(56)。最近据日本“中国人战争受害者损害赔偿诉讼辩护团”称,他们在调查时发现,当年日本政府和企业已拨出,战后应支付而实际未支付给华工的工资巨款,现仍趴在日本政府财政部的帐面上(57)。这就足以证明,日方在战后实际并未给90%以上的大多数华工支付“工资”。这也是当前赴日华工幸存者及遗属向日本政府与企业索要“工资”与赔偿金的正当理由。

顺便说明,在天津、青岛两市回国劳工招待管理处所的帐面上都记有付给回国劳工“遣散费”或“慰劳金” 。“天津市回国劳工招待管理处”称,共支付第三至十九批归国华工16302人“慰劳费”法币32,780,000元,合人均法币2000元。“青岛市回国侨民招待所”称,发给每位回国华工川资(路费)法币2000元,共发川资法币375万元,合发劳工1875人(58)。尽管这些“遣散费”或“慰劳金”仅能买10来斤粮食只够打发劳工回乡途中的“餐费”。但本人对这些“遣散费”是否真的发给了归国华工持很大的质疑。

因为何应钦1945年12月3日“戍感仲忻”电秘令,只给“老弱残疾者发资遣散,”绝大多数归国华工都要就近“拨补部队缺额”。所以,得到这笔“遣散费”的应只是少数“老弱残疾者”,不足归国华工的1/3;多数超过2/3的归国华工则被国民党军队拘押强迫当兵。其中大部分人拒绝当兵打内战,在中共地下党员、八路军战俘的带领下暴动逃亡。从天津市回国劳工招待管理处实际接收劳工22832人,而编入国民党军警部队的仅有3049人,占总数13%(59),即可证实这一判断。对于这些违抗命令,拒不当兵,暴动逃亡的劳工,我想上述两市劳工招待管理处所显然是绝不会发给他们“川资”或“慰劳费”的。该两市劳工管理处所帐目上支出的巨额劳工“遣散费”,不过是这些国民政府官员们在明目张胆地“吃空额”而已。

最后,关于赴日华工的损失与赔偿,我们认为日本政府与企业不仅应补发华工在日就劳期间应得的工资,还应对他们蒙受的巨大损失进行诚挚的道歉与相应赔偿,理由如次:

第一,被掳至日本的近四万名华工没有一个是自愿赴日本服苦役的,都是受日本政府和军队蒙骗、强掳和强制,被迫抛家别舍,背景离乡,被驱赶到日本就劳的。在日本期间,他们受日本军警的严密警备和监控,受日本监工的恶意驱使和欺辱,完全丧失了人身自由、人的尊严和权利,由自由人变为日本军国主义的“囚徒”和“奴工”。这种在战争中,以武力强迫和驱使大批被占领国平民和战俘迁移,使其为占领国的战争经济服苦役的行为,是严重违犯《日内瓦公约》,践踏人权的“战争罪行”和“反人道罪行”。按1945年8月联合国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条例的规定,日本政府、军队和企业的相关责任者理应受到战后国际法庭的审判和惩处(60)。那么,对于其该项罪行的直接受害者,中国近四万名赴日华工,日本政府和企业难道不应对他们在人的权利和自由上受的严重侵害进行道歉和赔偿吗?

第二,被掳赴日华工不仅丧失了一切人身自由,尊严和权利,在其被羁押、转运期间,特别是在日本企业就劳期间,还受到日方残酷的虐待和摧残,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残疾等无可挽回的损失和创痛。

如前所述,由于日方在押运途中和在中国港口等待配船羁押期间,对被掳赴日华工在饮食和住宿条件上的残酷虐待摧残,致使华工中恶疫流行,体质大幅下降,从各收容所供出到港口登船前即死亡减员2000余人,在运往日本的船中和转运日本事业场的途中又死亡814人。两项相加近3000人,占赴日华工总数8%。如果不是日方押运和管理人员残酷虐待和摧残,这些当年多数为20-50岁间、正当壮年的华工,怎么会未到就劳场所就死亡、损失3000人呢?

被掳赴日华工在日本各事业场就劳期间,受到日本政府、企业主、军警和监工更加严酷的虐待、役使和摧残。

日本内务省在1944年7月13日颁行的《关于华工监督管理方针》中,明令日本业主,减少对华工的口粮、衣被供应,降低华工的住宿条件,称华工只适宜住“穴仓式的木房”,吃粗粮,过“露天的”流浪汉生活。更有甚者,在当时华工作业效率已赶上日本工人的情况下,日本内务省官员仍嫌太低,明令日本业主要像“挤海绵水”那样,不断榨出华工的油水,强迫华工大幅增加劳动强度,“使其作业效率为现在的三倍”(61)!这是战时日本政府公开唆使日本业主虐待和严酷役使华工的铁证。

因此,华工在日就劳期间,待遇比朝鲜劳工低,而劳动强度则要大得多。在政府的唆使下,日本业主不仅不给华工支付分文工资,且使其过着衣不蔽体,食不果腹的“奴隶”生活,强迫他们每天做十五、六小时危险、笨重的劳动。稍有怠慢,轻则饿饭,重则棒打致残致死。华工稍有不满和反抗,就立即遭日本特高课警察的抓捕、拘禁、乃至刑讯致残和致死。华工伤残得不到抚恤救治,生病得不到治疗和休养,在短短两年时间内,就被折磨致死6000余人(按“中国人殉难者名簿作成委员会”确认就劳期间死亡6010人,但他们遗漏了在库页岛日本三星煤矿和日本琉球岛“东亚寮”死亡的华工370余人,若加上这两处死亡华工数,华工在日本就劳期间死亡人数应为6380余人—作者注),占赴日华工总数17.5%,其中14个事业场华工就劳期间死亡率竟超过了30%!此外,还有伤残劳工6778人(62),两项相加,达赴日华工总数的30%。这对赴日华工来说,是怎样一种恶梦般的、刻骨铭心的血债和创痛呵。日本政府和企业难道不应对他们所欠下的血债进行谢罪、道歉和赔偿吗?

第三,被掳赴日华工大多是20-50岁间的青壮年劳力,往往是家庭的经济支柱。由于他们被无偿掳走,使近四万劳工家庭在经济和精神上均遭到致命的打击和伤害。从受害劳工证词看,这些家庭因经济崩溃而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者有之;妻子儿女贫病相交,流离失所者有之;特别是家中的老人,因受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愤懑而死者,不在劳工死亡人数之下。日本政府和企业,难道不应为他们强掳赴日华工暴行给劳工家庭和亲属造成的巨大伤害和创痛承担责任,并进行谢罪、道歉和赔偿吗?

早在战争结束归国前,赴日华工就曾多次组织大规模斗争,义正词严地要求日本政府和企业对强掳、虐待、残害华工事件进行谢罪、道歉和赔偿。1945年10月31日,在北海道小樽港华工管理事务所的中国战俘劳工就组织起来,集体派代表常金才、武济津等7人向日本企业北海道海运局郑重提出《要求书》,声明,他们不是作为劳工而是作为战俘,不是自愿而是被日军武力强掳至日本的,因此应享受战俘待遇,要求日方赔偿损失:1、战俘劳工肉体和精神上的损失:食物不足,挨饿受冻,每日作业15、6个小时,劳累不堪及无人身自由。要求每人每日赔偿20元;2、残留家属生产和财产上的损失:战俘劳工被掳到日本一年,家属不能维持生产与生活,致一贫如洗,要求赔偿家庭损失费3000元。同年11月,关东地区日立铜矿的华工,在归国前公推保定籍劳工董书林等代表起草诉状专程赴东京联合国中国代表团处控告日方政府和矿业公司虐待残害华工暴行,要求日方道歉、谢罪、赔偿损失。此外还有大阪港运业会三个会社和石川县七尾港的华工要求赔偿的斗争等。但均遭到美日军政当局的拒绝和镇压(63)。

战后驻日美军当局多次拒绝华工向日方提出的正当赔偿要求,是当时美国政府冷战思维“扶日反共”政策的需要;国民党政府未置可否,是因为该政权不代表民众的利益,正忙于反共打内战,并仰仗着美国的支持。半个多世纪后的今天,中华民族已真正独立强盛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广大民众利益的政权。有伟大祖国和人民作后盾,有欧洲劳工胜利斗争的参照和鼓午,有日本左翼党团和人民的支持,赴日劳工幸存者及遗属对日诉讼索赔斗争应当能够获胜。

日本政府应当明白,日本军国主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灾难与伤痛太深切了,只有像德国政府那样正视历史,承认错误,诚恳向受害者道歉、赔偿,才能表明他们真正接受了战争教训,取信于亚洲人民;才能抚平中国受害者的创伤,弥合两国人民的隔阂,而实现日中真正友好与亚洲和平。

注 释

① 上野志郎:《在室兰强掳、强制中国人劳动的记录》,中国人殉难者全道慰灵祭事务局,1994年3月刊行,第73页。田中宏:《强掳中国人资料——<外务省报告书>全五册及其它》,现代书馆1995年版,第130页。

②③⑤⑥居之芬等主编:《日本掠夺华北强制劳工档案史科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9月版,(下),第951、955、964、968页。

④《天津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联络部长内田银之助关于在日华工将回国请中方接收安置函》,1945年10月6日,天津市档案馆219-1-3-4476,第7~8页。

⑦《天津市政府抄发国民政府参军处情报一份,请参照办理华工归国事件令及附件》,1945年10月27日,天津市档案馆,219-1-3-4476,第25~29页。

⑧(40)(42)田中宏等解说:《资料 强掳中国人》,明石书店,1987年6月版,第668~669页。

⑨上海市档案馆编:《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上海罪行史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568、578~579页。

⑩《天津市警察局拟定归国华工安置办法之呈文》,1945年11月6日,天津市档案馆,2-3-2-1860,第12-13页。

(11)(17)(18)(34)(35)《天津市劳工招待管理处办理回国劳工经过情形报告书》,1946年4月,天津市档案馆,2-3-2368,第1-9页。

(12)《内田银之助关于第三批归国华工慰劳金之函件》,1945年11月13日,天津市档案馆,219-1-3-4476,第81~83页。

(13)《内田银之助抄发调整归国华工携带资金令函》,1945年11月14日,天津市档案馆,219-1-3-4476,第72-74页。

(14)(16)《战俘劳胞招待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记录》,1945年12月17日,天津市档案馆,219-4533,第4~5页。

(15)《何应钦戌感仲忻电》,1945年12月3日,青岛市档案馆,B24-1-629,第80~81页。

(19)(20)(52)青岛市归国侨民招待所全宗,青岛市档案馆,B24-1-693,第118~121、184~189页,第133页。

(21)(24)《上海市社会局关于库页岛归国侨胞接收安置报告》,1948年1月5日;《归国华工韩庆来等请主持正义阻止联勤部第64医院非法迫迁华工呈文》,1948年8月12日。上海市挡案馆,Q6-9-714,第48~55页; Q1-12-216 , 第115~117页。

(22)《上海市归国劳工接管委员会工作报告》,1946年7月26日,上海市档案馆,Q1-12-21,第5~23页。

(23)《上海市社会局关于历次由日本回国华工人数及安置情形呈文》,1946年5月28日,上海市档案馆,Q1-1-216,第7~9页。

(25)《关于强掳中国人事件报告书》,中国人殉难者名簿共同作成实行委员会1961年4月发行。

(26)(27)田中宏:《强掳中国人资料——(外务省报告书)全五分册及其它》,第229~317页。陈景彦:《二战期间在日中国劳工问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103页。

(28)《上海市社会局关于日华劳务协会招募华工办理情形呈文》,1944年11月27日,上海市档案馆,1-16-265。

(29)(30)(32)何天义主编:《日军枪刺下的中国劳工》,新华出版社1995年7月版,(之四),第88、91、114~115页。刘洪武:《九死一生的回忆》,1995年7月,载前书第452~458页。

(31)(33)(39)(53)(62)前揭《强掳中国人资料——(外务省报告书)全五分册及其它》(要旨)篇,“参考资料(三)”,第235页,第120~121页,及第三分册“参考资料第五”,及第462页。

(36)刘宝辰等著:《日本掳役中国战俘劳工调查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141页;《强掳中国人资料——(外务省报告书)全五册及其它》,第一分册“参考资料七”。

(36)前揭《天津市劳工招待管理处办理回国劳工经过情形报告书》,第6页;及“青岛市归国侨民招待所全宗”,B24-1-693,第118~121页。

(37)陈景彦:《二战期间在日中国劳工问题研究》,第341页。

(38)前揭《上海市社会局关于历次由日本回国华工人数及安置情形呈文》,第8页;《上海市社会局关于库页岛归国侨胞接收安置报告》,第51~55页。

(41)徐月明:《我被抓到日本当劳工》,载前揭《日军枪刺下的中国劳工》之四,第174页。

(43) (44)(45)(46)(47)前揭《日本掠夺华北强制劳国档案史料集》(下),第851~867页,第924~940页。

第508、563、569、570~571、576页。 (48)前揭上野志郎:《在室兰强掳、强制中国人劳动的记录》,第52页。

(49)(50)(63)前揭陈景彦:《二战期间在日中国劳工问题研究》,第317~320,396~397页。

(51)(56)(58)(59)《天津市警察局关于发放第一二三批返国劳工工资呈文》,1946年1月18日,天津市档案馆,219-5704,第2-3页。前揭《天津市劳工招待管理处办理回国劳工经过情形报告书》,第9页、6页。

(53)华北劳工协会:《华北劳动时报》,1944年7月,第4辑,第66页。《南开指数资料汇编》,载罗澍伟主编:《近代天津城市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7月版,第695页。

(55)《全国主要城市国货价格统计表》,1946年1~12月,记载米14081元1市石,麦19160元1市石。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六),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459页。

(57)中国人战争受害者损害赔偿诉讼辩护团:《全面解决强掳、奴役中国人问题》2004年5月未刊稿,第2页。

(60)(61)前揭《日本掠夺华北强制劳工档案史料集》,第1023~1025,513~514页。

.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

研究员 居之芬

200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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