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获资助对象范围扩大。近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就此发出通知。
早在2002年,我市就对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进行资助。与老的规定相比,新的规定取消了“户口在温州市”的条件。
根据新的规定,凡在我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满2年的在职人员,攻读与从事工作相关的博士学位,并于获得博士学位后继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协议的,均可享受资助。在职人员凡考取计划内统招、非定向、自筹培训和自费留学(国家认可的境外院校),与原单位终止人事关系获得博士学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可获得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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